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老板得癫痫病发作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老板得癫痫病发作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璧山自带药酒身亡***中,酒楼老板有责任吗?
法海一粟认为,本案中,对于受害人的死亡,酒楼及老板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1、相关消息。据重庆客户端-华龙网5月4日凌晨消息,5月3日,该区发生一起居民饮用自配药酒中毒***。当日中午,该区来凤街道居民任某在街道一饭店举办生日宴席,期间,任某自带自配药酒在席间饮用。饮用该酒的人员随后身体出现程度不同的不适症状,随即送医院急救。截至当晚23时,15名送医人员中,已有5人死亡,5人正在抢救,5人病情相对稳定。
2、法律分析。
(1)酒楼老板没有责任。一是涉案药酒不是酒楼提供的。根据消息,该药酒由参加宴会的任自带。二是酒楼没有过错。因为酒楼不禁止客人自带酒水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。三是受害人的死亡与酒楼没有因果关系。因为受害人死亡原因在于饮用了涉案药酒,而与酒楼本身提供的饭菜没有关系。因此,酒楼及老板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。
(2)任某的责任。毫无疑问,自带药酒的任某应当为本次事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。
1)刑事责任。从本案基本事实来看,任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,还需要进行探讨。因为,目前,对于受害人死亡的原因还没有确切的消息。但是,与受害人饮用药酒存在关系的事实应当能够确定。根据刑法规定,“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,是过失犯罪。”任某自带的药酒是自制。虽然国家对于酒类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,但是,对于民间自制药酒的行为应当不在许可制度的调整范围。对此法海一粟认为,如果自制的药酒自己曾经饮用过,那么,就不能认定任某存在过失;如果任某自制的药酒之前自己也没有饮用过,那么,可以认定任某存在过失。因此,任某是否存在过失,应当以其事先是否饮用过涉案药酒为前提。
2)民事责任。民事责任相对比较简单,因为受害人饮用任某提供的药酒后产生了死亡的后果,仅此一点,即可认定任某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。对于无需再从法律上进行繁琐的论证。消息中没有提到任某饮用涉案药酒后的后果,因此,这里仅仅做一个推测。即,如果任某也因为饮用涉案药酒而死亡的话,那么,上述所谓法律责任的分析,也只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了。因为法律不能让一个死人去承担法律责任的。
3、本案启示。我国民间素有自制药酒进行养生的习惯。本案告诉人们这样一个道理:
自制有风险,饮用须谨慎。
法海一粟:运筹帷幄之中,决战法庭之上。
药酒是食客自带,和酒店半毛钱关系没有,居民自带酒水导致众多人中毒,应该承担相应责任。
***简顾:时间:悲剧发生在5月3日。地点:重庆市壁山区来凤街一酒楼。***:居民任某办生日宴在酒楼庆祝,饮用了自制药酒后,15人身体明显不适,送到医院抢救,截止当3日晚23时,5人不幸死亡,5人病情严重在抢救,5人情况稳定。
1、酒楼老板无责。很明确的是,药酒不是酒店提供,酒店提供的食物卫生无毒,中毒的原因只是药酒,那就和酒楼无关,因此酒楼不应该承担责任。
2、居民任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。
刑事责任:由于酿成重大安全事故,一下子导致5人死亡,应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,重大安全事故罪,应该追究刑责。
民事责任:就是民事赔偿,按照法律担负死亡及受伤害人员的家属所提出的民事赔偿。
目前的问题是,事主到底是怎么个情况尚不得而知,倘若已经死亡,刑责就不需说了,民事赔偿部分可以按照个人所有的财产抵偿。倘若生命无忧还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板得癫痫病发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老板得癫痫病发作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